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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职业技术学院 浪花文学社
章 程

总 则

第一条  社团名称——南充职业技术学院浪花文学社。
第二条  本社接受院党委宣传部、团委的领导,受社团联合会的督导。
第三条  宗旨——我们的宗旨——“百花齐放,百家争鸣”。
第四条  社训——“张扬个性,海纳百川;通今博古,完美人生”。
第五条  中心任务——社刊《浪花》的编辑出版,文艺网站的管理维护,文学欣赏、文学创作、文学研究的活动开展。

第一章  机构设置

第六条  本社由社长、副社长、秘书长、财务理事组成理事会,设编辑组、组织组、宣传组、外联组、记者组、网络组。
第七条  负责人产生程序
负责人通过民主推荐产生。具体方式:由原负责人推荐至少三名候选人,召开全体会员会议,在社团联合会监督下当场选举,得票最高者当选(需超过全体注册社员数一半为有效)。
第八条  换届
本社组织机构每年换届一次,换届结果在一周内上报社团联合会。
第九条  理事会职责
一、社长:宏观指导社团,及时协调和梳理各方面关系,帮助督促内部工作的开展。
二、副社长:负责各项计划步骤的具体实施,全面管理社团工作,主持召开成员大会或各级例会,处理内外重大事宜。
三、秘书处:协调社内各部门工作,分发材料;填写保管并组织人事档案;作好文件处理工作;收集会员意见建议,并转达到各职能部门;负责社团的活动的记录、整理、总结、通知、联络和日常总务。
四、财务理事:负责财务的管理。
第十条  各部门会职责
一、编辑组:设主编、副主编各一名,编辑若干。编辑组主要负责编辑、出报等各项组织工作。其具体职能:
(1)负责审稿、编辑、择优刊登上报或推荐给其他社团刊物。
(2)联系印刷厂校对印刷社报。
(3)负责提高社员的写作水平,提供创作素材。
二、组织组:设组长一名,成员若干。具体职能:
(1)建立健全各层组织机构。
(2)制定各次大会议程和活动安排,整理活动记录。
(3)招收新社员。
三、宣传组 设组长一名,成员若干。宣传组负责宣传文学社及其工作成绩,积极配合校团委做好宣传工作。其具体职能:
(1)配合党委宣传部、团委、学生会活动进行适当宣传。
(2)配合文学社内的活动,搞一系列宣传。
四、外联组:设组长一名,成员若干。外联组负责与各兄弟社团及院校建立良好的外交,与全省各地有关文学团体、杂志社建立和保持联系。其具体职能:
(1)邀请社会各界名人志士,举办讲演报告。
(2)树立社团形象,同其它各高校文学社建立密切的社团关系。
(3)与全国各地有关文学团体、杂志社建立和保持联系。
(4)与商家合作,使其在社团活动中提供赞助支持。
五、记者组:设组长一名,成员若干。具体职能:
负责新闻的采访与稿件的编审。
六、网络组:设组长一名,成员若干。具体职能:
负责文学社主页维护,兼管电子文档的处理,高校文学社团网上交流。

第二章  会 员

第十一条  入社条件
对文学感兴趣全体在校学生,愿意遵守本社章程,能够定期发表作品,经本人申请,经文学社考核认可,方可成为社员。 社员入社需交一篇或一篇以上近作,交一定活动经费,填写文学社员登记表。文学社发给社员证或工作证。
第十二条  会员的权利
1、对本社的工作、对本社各级组织机构和各级领导有建议、批评和监督的权利。
2、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在处分期间无被选举权。
3、有优先参加本社组织的各种活动的权利。
4、有要求本社提供信息、资料等各种活动的权利。
5、经社长同意,社员有退社的自由;退社的社员有对文学社的财产丧失请求权。
第十二条  会员的基本义务
1、有遵守本社团章程、维护本社团权益的义务。
2、有按时交纳社员活动经费的义务。
3、有接受并完成社团交办的各项任务和参加文学社统一组织的各项活动的义务。有事须请假,经社长或副社长同意有效;无故缺席三次者作自动退社处理;确有原因来不及请假者须事后补假。

第三章 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奖惩办法
1、凡在各种活动中表现出色、取得较好成绩的会员,给予一定的精神和物质奖励。
2、凡在本社团工作中认真负责,对本社团有较大贡献者,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违纪处理办法
1、凡有违反校规校纪、甚至犯法者,作开除处理。
2、凡不遵守社团章程或制造不团结气氛、影响本社团声誉者,作退会处理。
第十五条  文学社最高组织形式为理事会,讨论负责人任免及社团发展问题。
第十六条  社员大会由社长召集,讨论社团发展和刊物出版事宜。
第十七条  文学社发布决议,可临时召开社员会议公示。

第四章 经费来源与使用

第十八条  经费来源
1、会员交纳的会费;
2、学校用于社团活动的专用经费;
3、社会团体或个人的捐赠和资助;
4、其它合法收入。
第十九条  经费应全部用于社团活动。秘书长负责帐目收支,较大的花费在2/3以上理事会成员同意后方可使用。帐目定期向全体会员公开,一学期至少公开一次;大型活动后一周内向会员公开帐目,并向社团联合会汇报。
第二十条  学社或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经费。

第五章 章程修改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浪花文学社理事会制定,经社员大会通过后有效。
第二十二条  修改权和解释权,归浪花文学社。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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